注意:公司网站经营相关的法规问题,很重要!

发布:管理员    日期:2023/2/13    阅读:  次

建立公司网站的企业越来越多,许多公司或法人对于网站备案的政策法规不是太清楚,为日后的合法经营留下了“隐患”,如果出现了情节严重的问题还会受到相关机构的处罚。

有公司网站负责人离职没有及时变更信息,网络监管部门无法联系负责人,导至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也有公司网站到期后没有续费,却没有注销该网站的备案信息,导致域名被他人用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而受到相关部分的惩罚。任何企业,只要建立了公司网站都要正确了解网站备案的政策法规,不仅能够保护网站经营者的财产安全,更能助力网站经营者的合规经营。

公司网站经营法规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中国境内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需遵循本办法。

经营性:经营性事项许可制度,不得为超出经营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非经营性:非经营性事项备案制度,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未履行备案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需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插入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如果没有标明,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网页主办者:确保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提交的电话和手机联系畅通;

接入服务企业:要加强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

二、域名的注册与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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